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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破產企業(yè)的破產財產范圍
作者:admin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數(shù)  更新時間:2009-02-13 14:02:04  文章錄入:admin  責任編輯:zwg

破產財產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由破產管理人管理處分的、用于破產清償分配的、破產企業(yè)享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及財產權利。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破產財產是破產企業(yè)享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及財產權利。首先,破產財產是一種廣義的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無形財產,還包括財產權利。而人身權因與權利主體人身不可分離,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故不屬破產財產,如名稱權、名譽權等。其次,破產財產由破產人享有或經營管理,不屬破產人享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不應作為破產財產,而應由權利人取回。如他人的定作物、寄存物、寄售物、借用物等。2.破產財產是用于破產清算分配的財產及財產權利。這一特征包含以下內容:第一,法律設定破產財產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滿足和保護破產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這一目的決定了破產財產的特殊用途,即必須用于破產分配。第二,破產財產并不等于破產人享有或經營管理的一切財產。按照法律規(guī)定,破產人享有或經營管理的某些財產可不用于破產分配,如破產人的擔保物。因此,只有用于破產分配的破產人的財產才是破產財產,而依法不用于破產分配的破產人的財產不屬破產財產。第三,破產財產是可以實現(xiàn)的財產,無法實現(xiàn)的財產不應當作為破產財產清償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貫徹〈破產法〉意見》)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確實無法收回的破產企業(yè)的財產,不列為破產財產進行分配。3.破產財產由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我國法律稱破產管理人為清算組。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yè)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yè);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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